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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501提案:资金来源的证明难度提升?

  前言: 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Charles E. Grassley连同高级参议员Patrick J.Leahy于6月4日共同提出了EB-5改革的S1501提案,坐实了EB-5的涨价传闻。该法案需通过众议院、参议院投票及总统签署后才能生效,但由两位国会立法重要人物共同提出,被预期较终通过的阻力不大。本专栏里,侨外将以每日一问的连载形式为您做简要总结提案的要点,如您有相关问题也可以给我们留言,我们将在本专栏为您解答。

  问:S1501提案里,合法资金来源的证明难度提升?

  答: S1501提案对资金来源有了更多新的明确的限定,要求更加严格 。提案主要变更如下:

  1、 除了原来的投资本金以外,项目发行费也需要解释合法资金来源;

  2、 强制要求投资者提供7年的税收记录;

  3、 以资金赠与作为投资款来源的投资人,赠与人只能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祖父母,且必须是无条件赠与;

  4、 以抵押贷款作为资金来源的投资人,抵押物的所有权必须完全由申请人拥有;

  5、 贷款必须通过有信誉、有合法资质的银行或放贷机构。这些机构必须是由州、区域或国家法律或使用的法律裁定来认定;何为“有信誉”必须通过咨询相关的商业和政府数据库,包括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TFFC,和FinCEN来决定。

  值得提醒的是,根据该提案,如果投资人投资的项目在法案正式实施之日前已有I-526获批、或已递交I-924范本认证,则不受较低投资金额变化的影响,仍旧能锁定TEA地区50万美元的较低投资金额,因此可以避免需要多提供至少30万美元中每笔资金的来源与路径证明。目前侨外在售的所有EB-5项目均已递交I-924范本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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