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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501提案:EB-5审理过程有哪些变化?

  前言: 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Charles E. Grassley连同高级参议员Patrick J.Leahy于6月4日共同提出了EB-5改革的S1501提案,坐实了EB-5的涨价传闻。该法案需通过众议院、参议院投票及总统签署后才能生效,但由两位国会立法重要人物共同提出,被预期较终通过的阻力不大。本专栏里,侨外将以每日一问的连载形式为您做简要总结提案的要点,如您有相关问题也可以给我们留言,我们将在本专栏为您解答。

  问:S1501提案里,EB-5的审理过程有哪些变化?

  答:根据S1501法案的提议,EB-5的审理过程也有了一些相应的变更,主要体现在:

  1、EB-5项目的范本申请和预审批将是强制性的。

  新法案提出要求所有EB-5项目都应获得美国移民局I-924预批准才能募集投资人,这提高了项目的要求,即项目不能频繁的变更,同时也有助于移民局通过居前轮调查帮助投资人先把下关,增添一份保障。

  请注意,如果该提案获得通过,那么在该法案正式实施之日前I-526已经获批、或已经递交I-924范本认证的EB-5项目,项目投资人仍旧能锁定TEA地区50万美元的较低投资金额。

  2、提高审核效率,限时完成审理。

  为提高审核效率,提案设置了移民局审理的上限时间:

  (1)120天内完成区域中心审核;

  (2)120天内完成投资项目预审,并允许支付相应费用选择加急处理;

  (3)150天内完成投资人的I-526申请;

  (4)180天内完成投资人的绿卡条件解除申请。

  请注意,由于针对中国大陆投资人的EB-5排期已经产生,而I-526审理时间的缩短并不利于即将超龄子女年龄的冻结时长。因此,建议由18岁以上子女作为主申请人办理移民申请(由于个案的不同,在办理之前请先咨询我们的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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