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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之后取得的附属受益人”?

2015-12-29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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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美国投资移民的一大优势就是配偶和21岁以下未婚子女可以随行。当EB-5主申请人递交I-526申请时,美国移民局只审核主申请人本人的信息。申请人的I-526获批后,其配偶及不满21岁的

  前言:办理美国投资移民的一大优势就是配偶和21岁以下未婚子女可以随行。当EB-5主申请人递交I-526申请时,美国移民局只审核主申请人本人的信息。申请人的I-526获批后,其配偶及不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以“随后加入”。此系列开始,侨外出国将以每日一问的连载方式为您解读美国移民的“随后加入条款”。如有相关问题也可给我们留言,我们将为您解答。

  问:什么是“之后取得的附属受益人”?

  答: 此系列前章我们解读过随后加入条款的条件,即符合随后加入条款的配偶或子女,其与主申请人(持永久居民身份)的夫妻关系或父母子女关系必须在主申请人持有移民签证入境美国前,或,主申请人在美国调整身份前即存在并持续存在。我们把这类配偶或子女,称为“之前取得的附属受益人”。

  因此,相对而言,“之后取得的附属受益人”,则是指主申请人移民美国后才建立婚姻关系的配偶及出生的小孩。之后取得的附属受益人是否符合随后加入条款,则需要具体个案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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