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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501提案:对区域中心监管如何加严?

  前言: 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Charles E. Grassley连同高级参议员Patrick J.Leahy于6月4日共同提出了EB-5改革的S1501提案,坐实了EB-5的涨价传闻。该法案需通过众议院、参议院投票及总统签署后才能生效,但由两位国会立法重要人物共同提出,被预期较终通过的阻力不大。本专栏里,侨外将以每日一问的连载形式为您做简要总结提案的要点,如您有相关问题也可以给我们留言,我们将在本专栏为您解答。

  问:S1501提案里,对区域中心的监管和合规如何加严?

  答:S1501提案明显加强了对区域中心以及项目方的审查与监督。

  1、 提案增加了主要报告、自我认证和合规要求,并要求每个区域中心每年缴纳2万美元的费用,以设立EB-5诚信基金,此基金将用于在美国和海外进行审计、现场考察和调查;

  2、 提案授予美国移民局更广泛的权力,不仅可以暂停、终止和惩罚区域中心和隶属于区域中心的新商业企业,还可以永久禁止某个 个人参与EB-5项目;

  3、 提案要求EB-5的推广者进行注册,并允许美国移民局设置行为准则,甚至设定了推广费用的限制;

  4、 提案要求符合证券法,通过认证和维护政策和程序,以确保隶属于区域中心或新商业企业(广泛定义包括律师、推广方和其他)的各方都合规;

  5、 提案为拒绝或撤销区域中心的批准、项目批准、投资者申请批准、甚至永久居留权批准提供了各种各样的证据。对拒绝和撤回的所有证据几乎都可以由国土部部长自由决定;

  6、 如果一个区域中心或新商业企业终止,已经获得有条件居住权的投资者可以转到一个新的区域中心,在一个新的商业企业做新的投资,或通过隶属于不同的区域中心的一个新商业企业做投资,两年的有条件居住计划将重新开始;

  7、 区域中心和新商业企业负责人必须是美国的永久居民或美国公民。如果区域中心和新商业企业负责人以前有过证券违法行为或者各种欺诈的民事或刑事判决、欺骗、证券违法行为,或是曾受到纪律管制的律师,都是不合格的。

  提案里对区域中的监管和合规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有利于规范EB-5市场,保护EB-5投资者的利益;尤其是上述第6条对投资人较有利,即使一个项目的区域中心被终止,投资人还有机会可以通过投资新的项目,来获得永久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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