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UC官方政策里,对学费意义上的本州居民认定需要三个要素:
1. 身份判定日前在加州连续住满366天;
2. 提前一年以上建立定居意图(驾照、州税、选民登记这类证据);
3. 身份上具备建立永久住所的资格——公民或绿卡以及少数符合条件的签证类型可以,F-1学生签证不行。
总结提炼下以上信息:首先,州不是选的,是住的。受抚养学生跟随父母:父母住哪,孩子算哪。全家一直住中国,等于没有任何一个州的居民身份,全美公立大学一律按非本州居民收学费。其次,为上学搬家不算。UC官方原话:主要为就读UC而搬来加州的,属于教育目的,可能不符合居民资格。最后,UC官网写得很直白:父母为非居民的本科生,整个本科阶段几乎都保持非居民身份。所以绿卡家庭的正解是:绿卡只是"有资格建立居民身份"的门票,不等于居民身份本身。想享受州内学费,父母要真实迁居、住满366天、留下定居证据,孩子才能跟上。还有一个容易误读的通道。UC招生口径里,"在加州高中读满三年且毕业"可算招生意义上的居民,录取时按居民池对待。但学费认定是另一套标准,招生算居民,不等于学费算居民。学费端是单独的豁免类别(在加州读满三年高中可申请免交非居民附加学费),是为在加州读书的孩子准备的,一直在国内读的孩子依然用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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