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申请人指:
• 主申请人的配偶
• 主申请人或其配偶的18 周岁以下子女;
• 主申请人或其配偶的18 至30 周岁子女,子女十八岁生日后需为全日制高等院校在读学生,且经济完全依附于主申请人;
• 主申请人或其配偶的30 周岁以下未婚女儿,生活和经济完全依附于主申请人;
• 主申请人或其配偶的18 周岁以上子女,存在身体或精神缺陷并且经济上完全依附于主申请人;
• 主申请人或其配偶的55 周岁以上父母或祖父母,与主申请人生活在一起并且经济上完全依附于主申请人;
• 主申请人或其配偶的0 - 25 周岁的兄弟姐妹,要求是单身、无孩并依附于主申请人或其配偶。
请注意:
• 55 周岁以上父母或祖父母,但父母或祖父母的配偶未满55 的情况下,双方都可以作为附属申请人;
• “子女”指主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亲生子女或是合法收养的子女;
• “18至30岁” 可指30岁的子女,但不包含已31岁的子女。